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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药流入怎么办?新条例:拿出记录就免责

录入时间:2026-02-28 13:58

长期以来,药品经营企业与医疗机构面临一个共同的“心结”:即便严格履行了进货查验,仍可能因上游生产环节的“爆雷”而被动卷入假药、劣药案件,不仅要承受经济损失,更会留下影响企业信用的行政处罚记录。


2026年5月15日,这一痛点将被彻底终结。


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下称《条例》)即将施行,其中第八十六条堪称送给合规经营者的“护身符”。它不仅在法律层面明确了“尽职免责”,更在行政处置方式上做出了根本性调整,真正实现了让守法者不为上游过错“背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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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法条·新旧对比见真章

新版原文(第八十六条)

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履行了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本条例规定的进货检查验收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免予处罚;但应当收缴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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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读:从“部分免”到“完全免”

要读懂这一条的含金量,对比原条款一目了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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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规痛点:

原条例第七十五条虽规定了“免除其他行政处罚”,但仍保留了“没收违法所得”。这意味着,只要卖了假药劣药,不管是否知情、是否合规,卖药的收入必须吐出来。这依然是一种带有惩戒性质的行政处罚,且会公开记录,影响企业信誉 。


新规突破:修订后的第八十六条,将“没收违法所得”彻底删除,取而代之的是“收缴”问题药品。

性质变了:“收缴”属于行政处置措施,而非行政处罚。它仅消除流入社会的风险药品,不带有道德或法律上的否定性评价 。

 记录没了:既然不是行政处罚,就意味着不会产生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会因此进入失信名单、影响招投标或药店评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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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逻辑:前提很严格,后果很干净


想要享受这一“破冰”红利,企业必须通过“事前合规”换取“事后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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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免责有铁律:履责是前提

   企业必须全面履行进货检查验收、储存养护、销售记录等全部法定义务。法律保护的是“老实人”,而不是“甩手掌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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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证据须闭环:不知情需证明

   “不知道”不能仅凭口头陈述,必须有完整的证据链支撑。监管部门的核查逻辑是:只要你把该做的都做到了位,法律就推定你“确实不知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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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民事不逃脱:药品必须缴

   虽然免除了行政处罚,但如果药品造成了人身伤害,企业仍需依法承担民事赔偿。同时,一旦发现假劣药,企业必须配合监管部门进行“收缴”,阻止其继续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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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什么是“充分证据”?3条硬标准明确


结合《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及执法实践,企业同时满足以下三项,即可被认定为证据充分 :

No.1

源头可溯,资质无瑕


供货方生产/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销售人员授权书齐全。

药品注册批件、同批号的出厂检验报告书、随货同行单(票)真实合法,且加盖供货方印章。


No.2

记录可查,验收真实


采购、收货、验收记录三者一致,且与实际到货情况相符。

验收时对药品外观、包装、标签、说明书进行了严格核对,并留存了真实记录。


No.3

储运合规,全程留痕


药品储存温湿度、养护记录、出库复核、运输记录完整且符合GS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关键点:如果监管抽检发现的是“水分超标”或“含量偏低”这类肉眼无法识别的内在质量问题,只要企业能提供上述完整合规记录,即可触发免责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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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实操核心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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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管工作绝非形式,是维权护身符

进货查验、记录留存、合规储运等日常质管工作,不再是应付检查的流程,而是企业免责的核心依据,必须做实做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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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链条留痕是关键

从采购到销售的所有资料、记录,务必妥善留存,确保监管核查时可追溯、可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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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守合作源头关

优先选择资质齐全、信誉良好的合作方,从源头降低假劣药流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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厘清责任边界

符合免责条件不代表放任不管,需主动配合监管部门收缴假劣药,依法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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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风向标:无过错不处罚成共识


此次修订,不仅是药品领域的突破,更标志着我国在食药监管领域执法标准的统一与进步。


横向看:新规使得药品领域的免责力度,与医疗器械、化妆品等领域实现了全面接轨,均实行“收缴问题产品+免除行政处罚”的模式 。


纵向看:这体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的深化。行政处罚的目的不是“创收”,而是规范秩序。对于已经尽职尽责的经营者,法律理应采取宽容态度,将打击重点精准定位在真正的主观故意违法者和源头造假者身上。


合规是最好的防守,尽责是最大的底气。

2026版《条例》第八十六条,不仅是一纸条文,更是给药品质管理人的一纸“勋章”。它证明了:那些日复一日对单据的核对、对温湿度的记录、对验收标准的坚持,正在构筑起企业最坚实的法律屏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