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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解惑|河南:批零一体化全攻略(条件、流程、注意事项)

录入时间:2026-02-12 10:17

近期,在【郑州时空质量业务服务群】内关于药品“批零一体化”的咨询热度持续攀升。为了回应大家的关切,我们结合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优化药品经营行政审批服务有关工作的通告》,为大家带来一期全面的政策解读。


No.1

核心前提:不是谁都能“一体化”

想要实现批零一体化,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硬性条件,缺一不可: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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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法人主体

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必须是同一个“老板”。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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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现代物流要求

必须达到河南省规定的药品现代物流基本标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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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证齐全

必须同时取得药品批发和药品零售连锁总部的经营许可,且分别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实现计算机系统联通和“七统一”管理。


No.2

概念澄清:别把“连锁”当“单体”

这里必须划重点:“批零一体化”特指“批发企业”与“零售连锁企业”的融合,而不是与“零售单体药店”的合并。


这两者有着本质的区别。批零一体化强调的是规模化、集约化的连锁管理,而单体药店不具备连锁总部的管理能力和资质要求。


No.3

发证形式:两张证,一个都不能少

河南省在发证形式上非常明确:发两个许可证。


• 药品批发经营许可证

• 药品零售连锁经营许可证


这意味着,企业需要同时具备批发和连锁总部的双重身份,而不是将两个证简单地合并成一个。

两个证的经营方式均为批零一体化。


No.4

办理程序:分“两步走”还是“一步到位”?

根据企业现有资质的不同,办理程序分为两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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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A:已有其一,补办其二


如果你已经取得了药品批发或药品零售连锁总部的经营许可,那么你需要按照新开办的程序,向省药监局申请补齐另一个资质。


只有批发证:按新开办零售连锁总部的流程申请。

只有零售连锁证:按新开办批发企业的流程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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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B:从零开始,双证齐办


如果你两个证都没有,那么需要同时按照新开办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总部的程序,向省药监局提出“批零一体化经营”申请。


省药监局收到申请后,会进行材料审查、技术审评和现场检查。符合条件的,分别核发两张《药品经营许可证》。


No.5

 关键注意事项(实操避坑指南)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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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对标:

既然是按新开办程序办理,就必须严格对标批发和零售连锁的开办条件,两者要求不同,准备材料时务必注意区分。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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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一致:

两张许可证上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经营地址”和“仓库地址”等核心信息必须保持一致。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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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源共享:

一体化经营允许仓储运输设施设备共用(即可以用一个仓库),质量负责人可以只设一人,但质量管理部必须是两个独立的部门。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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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灵活:

计算机系统可以是一套共用,也可以是两套独立系统,企业可根据实际经营需要自行决定。



河南省的药品批零一体化政策,旨在通过资源整合降低企业运营成本,提升流通效率。但企业必须清醒认识到,这并非简单的“两证合并”,而是对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人员配置和硬件设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在申请前,请务必对照上述条件,确保自身符合要求,避免盲目申报导致时间和资源的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