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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医药行业新规解读:6月版“生存指南”!

录入时间:2024-06-07 13:49

6月1日起,全国药店执行新规,涉及行业标准&市场竞争;多省大批药店执行新规,涉及“骗保”专项检查、品种降价、销售行为规范、批零一体化、门诊统筹政策......


01

全国:禁止利用行业标准限制竞争


从6月1日起,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出台的《行业标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影响包含药店在内的整个医药行业。

以下是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和亮点:

1、着力健全行业标准协调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新要求,在行业标准制定起草、组织实施等环节设置标准间协调配套规定,健全行业标准协调推进机制,构建协调配套、简化高效的行业标准管理体制。

2、重点防范利用行业标准限制竞争。《办法》明确规定,禁止利用行业标准设置奖励资格、许可认证、审批登记、评比达标等事项,禁止政府通过行业标准实施排除限制市场竞争,促进持续优化营商环境,释放经营主体活力。

3、系统构建行业标准监管制度。增加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自我监督、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抽查、通过投诉举报渠道进行社会监督等相关要求,完善行业标准管理的法律责任,构建系统全面、主体责任明确的行业标准监管制度。

4、促进行业标准依法公开。为营造标准化良好社会环境,推进行业标准依法公开,《办法》明确规定行业标准公开的主体责任,鼓励通过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公开行业标准文本,供公众查阅。


02

河北:整治药店“骗保”,关联医保飞检

近期,河北医保局、公安厅、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卫生健康委等六部门联合发布《河北省2024年医保基金违法违规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其中包含严厉打击虚假购药、倒卖医保药品等欺诈骗保违法犯罪行为。



根据该文件,从6月1日-11月30日,开展集中整治:聚焦工作重点,开展联合专项整治。同时,将专项整治与基金监管效能提升年、提高群众实际报销比例行动、省级飞行检查统筹谋划、一体推进,确保相互协同、效应叠加,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文件强调,坚持宽严相济,依法分类处置。始终保持对欺诈骗保等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重点打击在犯罪中起组织、指使、教唆等主要作用的幕后组织者、职业骗保人等。

另外,加大面向定点医药机构的典型案例内部通报力度,强化警示教育和震慑作用。


03

江西:药店卖集采药,大批品种降价

根据江西经视报道,从6月1日起,江西省将有四批次集采药品落地执行。销售集采药品的定点药店,同步执行该政策,大批品种随之降价。


据了解,这次将要落地执行的四批次集采药品分别是:江西牵头开展的二十九省干扰素省际联盟集采和十六省(区)未过评药品省际联盟集采;上海牵头开展的十五省(区、市)联盟集采;山东牵头开展的中药配方颗粒联盟集采。四批次集采药品中选结果都将于2024年6月1日零时起正式执行。

值得一提的是,十六省(区)联盟药品集采是江西省牵头开展的第四批未过评药品集采,相较于前三批次,这次集采的品种更广泛。集采中选结果落地后,将帮助到有心脑血管系统、消化系统、血液系统等疾病的参保患者,减轻他们的医药费用负担。


04

山西:非药店员工禁止销售

近日,山西药监局、医保局、市场监管局、卫生健康委等10部门联合印发了《节约药品资源  遏制药品浪费实施方案》,自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在“规范零售企业药品销售行为”方面,该文件有3项要求:

1、禁止违规销售药品行为。加强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行为监管,禁止通过买药赠药或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甲类非处方药。深入推进药品流通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在全行业大力倡导诚信兴商。强化合规自律意识,对不法经营行为予以打击。

2、规范药品销售管理。加强药品零售企业处方药销售监督管理,严格落实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要求,禁止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不审核处方销售处方药、对处方所列药品擅自更改或代用、调配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

加强零售企业药品销售人员监管,非在职人员不得在营业场所内从事药品销售相关活动。坚持线上线下一致原则,加强药品网络销售企业报告审查,规范药品网络销售行为,引导企业合规经营。

3、发挥合理用药指导作用。督促药品零售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主动加强对公众用药安全宣传引导,充分发挥药师处方审核和调配、用药咨询、指导合理用药、收集药品不良反应的重要作用,满足患者和公众用药咨询需求,对使用和选购非处方药提供用药指导。

需要一提的是,2023年12月底,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国家中医药局、广电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节约药品资源 遏制药品浪费实施方案的通知》。

这则文件还明确,严格药品营销宣传监管。严格药品广告审查,重点加强OTC广告内容监管。以下是相关具体要求:



05

山西:批零一体化,有最新规定

近日,山西药监局印发了《关于开展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总部批零一体化经营工作的通知》,自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5月31日。实施期间,法律法规及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文件提到,批零一体化经营企业所属零售门店应当建立统一的质量管理体系,对所属零售门店实行“七统一”管理(统一企业标识、统一规章制度、统一计算机系统、统一人员培训、统一采购配送、统一票据管理、统一药学服务标准规范)。

批零一体化经营企业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及相关制度文件应有效覆盖药品批发、零售连锁总部、零售门店的质量管理要求,能够有效履行药品批发、药品零售连锁总部的质量管理主体责任。

批零一体化经营企业负责监督所属零售门店按照“七统一”要求,开展药品经营与质量管理活动,定期对所属零售门店“七统一”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与考核,对检查发现的不符合项,督促门店及时整改。以下是更多详细要求:



06

福建:部分品种可单独刷门诊统筹账户

2024年6月1日起,福建省医保局印发的《福建省医保药品单列门诊统筹支付管理办法(试行)》开始试行,有效期2年。


据悉,单列门诊统筹支付将适用于门诊治疗、使用周期较长、疗程费用较高的国家谈判药品。单列门诊统筹支付的药品费用包括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保药品费用。

以下是纳入相关药品目录的条件: